案情背景: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9月26日签订《桩基施工分包合同》,约定被告的桩基施工工程由原告承包。原告在进行桩基施工时,因建设用地、环保等原因,被告与当地村民发生纠纷,当地村民阻挠原告方施工,造成原告方的锤击式打桩机自2013年11月10日开始停工、窝工。
鉴定现场
原被告双方就三台打桩机的施工事实及停工天数及窝工损失产生争议,故法院委托我所对原告方三台打桩机的施工事实及停工天数及窝工损失进行鉴定。
委托方:XX人民法院委托内容:对(原告)施工厂房的三台锤击打桩机的施工事实和停工、窝工总天数及停工、窝工期间的机械台班费、人工费、机械折旧费等损失额进行司法鉴定。
村民阻工现场
鉴定过程:2016年3月9日上午,我所鉴定人员与原被告双方人员一同到达鉴定现场。首先,鉴定人员对案件的情况进行了解,并对原被告进行了询问笔录。然后,在原被告相关人员带领下,鉴定人员对三台打桩机的施工现场进行了勘验,但勘验现场已经为新建的厂房并已投入使用。锤击式打桩机的施工作业已经结束,现场未发现打桩机设备,所以我所鉴定人员主要根据委托方所提供的现有资料进行分析鉴定。本案围绕着要不要用第三台打桩机,我所专家们也展开了内部激烈争论,最终尊重客观事实,确定第三台打桩机要列入计算。根据法院要求,我所鉴定人员分别采用合同法和市场调查法对三台打桩机的损失额进行鉴定。
锤击式打桩机
鉴定效果:我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其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为法院判案提供了有力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