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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诊为胆囊炎的心源性猝死的鉴定
来源:www.fjtzsf.com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2日
  委托事项:对XX县医院在治疗患者某某(已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和患者死亡的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1.初步审核材料,符合受理条件,受理案件;2.召开医患双方及鉴定人、专家参加的司法鉴定听证会;3.专家出具专家意见;4:查阅相关文献资料,组织研讨,出具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XX县医院在治疗患者某某(已亡)过程中存在因果关系,结合患者病情及该院医疗条件,综合分析认为:XX县医院的诊疗过错与某某死亡后果之间的参与度在20%-30%。
  分析说明:依据XX市第一医院病理科进行的系统的尸体剖验检查和病理学检查,示死亡原因为“冠心病猝死”。某某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同时发现其心肌内存在大片状梗死灶。故本所鉴定人认为某某系罹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并发大面积心肌梗死导致心源性猝死。尸解并病理检验意见书记载其左右冠脉均严重狭窄,心脏心肌纤维广泛凝固性坏死,左右心后壁见大片状梗死灶。从就诊到突发心肺骤停只有一小时二十分钟左右,发病突然,病情凶险,发展迅猛,是导致本次严重后果的主要原因。即使诊断明确,治疗成功率也是非常低的。
  在第一次诊疗中医生未重视高血压、高敏肌钙蛋白升高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的危险因素,未考虑患者存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的可能,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延误了患者的诊疗机会。第二次诊疗中急诊未予进行心电图检查,致使未能及时发现异常,失去了及早诊断和治疗的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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