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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肺透明膜病死亡的医疗纠纷鉴定
来源:www.fjtzsf.com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8日
  案例7 新生儿肺透明膜病死亡的医疗纠纷鉴定
  案情背景:2016年12月27日 20:58患者某某以“停经37+1周,胎动消失13小时”为主诉入住XXXXX医院。初步诊断为:G4P137+1周宫内妊娠、胎儿宫内窘迫、贫血、疤痕子宫、乙肝病毒携带者、子宫不全破裂?于2016年12月27日22:05-23:00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22:18娩出一男婴(某某之子)。2016年12月28日07:40某某之子出现面色苍白,经抢救后给予转院。2016年12月28日-2016年12月30日间在某三甲医院治疗,诊断为:呼吸衰竭、新生儿持续肺动脉高压、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新生儿败血症、代谢性酸中毒(重度)、心肌损伤、凝血时间延长、低钙血症、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新生儿窒息、新生儿肺炎、DIC(弥漫性血管内凝血)、消化道出血?胸廓畸形?于2016年12月31日02:20在XXXXX医院死亡。2017年曾在福建XX司法鉴定所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现XXXXX人民法院委托我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之子(某某之子)在被告(XXXXX医院)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重新鉴定。
  委托事项:对被告XXX精神病防治院对死者某某诊疗过程中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死亡后果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有过错,该过错参与度比例幅度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1.初步审核材料,符合受理条件,受理案件;2.召开医患双方及鉴定人、专家参加的司法鉴定听证会;3.专家出具专家意见;4:查阅相关文献资料,组织研讨,出具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被告XXX死亡后果与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XXXXX医院的诊疗过错与某某之子死亡后果之间的参与度在30%-40%。
  分析说明:本案未进行尸体解剖检验,现根据所提供的病历资料分析考虑,某某之子的死亡原因为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新生儿肺炎、新生儿败血症等导致呼吸衰竭、DIC(弥漫性血管内凝血)等多种并发症,在病情危重,脑损害可能性大的情况下家属放弃治疗,最终死亡。
  在诊疗过程中,XXXXX医院未对曾出现宫内窘迫的新生儿予以高度注意义务,尤其是当患儿出现哺乳少、打呼噜及持续体温偏低等情况时,医生未予以全面的体格检查及相关辅助检查,以至于未能及早发现患儿生命征异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从而减少呼吸衰竭等并发症的发生率。在给患儿正压通气及抢救复苏后未进行血氧饱和度等生命指标的密切监测,以至不能及时发现患儿生命征变化。以上过错与患儿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考虑到患儿所患疾病死亡率高,治疗效果本身也有一定的不确定性的特点,以及家属曾拒绝使用固尔苏及放弃治疗等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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