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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检测和结构安全鉴定机构自身的建设和发展的问题
来源:www.fjtzsf.com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18日
   房屋安全检测和结构安全鉴定机构自身的建设和发展的问题。
   鉴定机构一直致力于自身的建设和发展,2006年,全国鉴定行业举行了标准化建设推广会议,通过经验介绍等手段,促进了各地开展了法规建设、实验室建设、添置新型检测设备和人才引进等活动,但是由于机制的问题,房屋安全检测和结构安全鉴定机构和院校实验室以及一些大型检测机构相比,确实在人员层次和技术设备、科学研究等方面存在不小的差距。各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面临了更大的困难,主要体现在一下几点 :
   1、普通结构安全鉴定机构的体制问题无法解决,房屋安全检测结构正常运营经费难以有效保障。

   财综[2012]97号文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免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各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纷纷在主管局的牵头下和财政、物价、编办等部门进行了沟通,但是从反馈的情况来看,目前各地政府财政部门对鉴定机构下一步的经费都没有明确的安排,只能由主管局暂时统筹解决。同时关于原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转成财政拨款或者财政补助单位的困难很大。如果不彻底解决这个问题,会造成一下几个问题:一是房屋安全检测和结构安全鉴定机构由于收入来源断绝,无法添置足够的设备,影响结构安全鉴定报告的准确性;二是结构安全鉴定机构引进人员困难,缺少造血功能;三是影响结构安全鉴定机构员工的积极性,对各地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工作造成很大的困难。


   2、政策理解的问题造成原有经营性收费全部取消
   财综[2012]97号文件中提到“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在当前鉴定行业的大背景下,我们理解“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这个内涵应该分成两个部分,一是涉及危险房屋安全鉴定(129号令的内容)、社会公众突发事件(比如火灾、煤气爆炸)或者有关公共安全政府应急等方面的房屋安全鉴定;二是面向市场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除了第一类以外的房屋鉴定业务。比如:由于经营需要而进行的改变房屋使用用途、房屋接层加固等、由于建筑施工给邻近建筑造成损害等等。第一类是属于强制性鉴定的范畴,而第二类是属于市场化鉴定的范畴。这次取消的应该是第一类的费用,对于原来已经存在面对市场的收入应该不属于此次取消的范畴。比如北京从2002年开始已经全面取消“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的行政性收费,改为经营性收费,如果全部取消,意味着全部从事房屋安全检测和结构安全鉴定的机构全部无法收费,会面临结构安全鉴定真空。
   3、房屋安全检测和结构安全鉴定的量迅速增大
   目前,由于没有解决“城市房屋结构安全鉴定费”界定的问题,在财综[2012]97号文件出台后,各地房屋结构安全鉴定的数量迅速增大,并且呈上升趋势,一是各级政府会根据属地安全管理职责,要求房屋安全检测和鉴定机构提供更多的服务;二是社会单位委托结构安全鉴定业务量呈现爆发式增长,全市管房单位可以通过委托房屋安全检测和结构安全鉴定的方式,转移自己房屋安全管理责任;三是个人委托结构安全鉴定业务量呈现爆发式增长,居民对于房屋安全检测产生的任何质疑,都可以到鉴定机构申请结构安全鉴定。长此以往,带来的后果较为严重。一是出现大量的无效结构安全鉴定,造成财政资金浪费;二是需求猛增,结构安全鉴定行业资源不足,出现委托人长时间排队等候结构安全鉴定,从而激起民怨;三是确需结构安全鉴定的危险房屋,得不到及时鉴定而出现危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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